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