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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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