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