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国土资源、水利、铁路、电力等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县(旗)人民政府和矿区开发主体企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