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矿区范围、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明确矿区总体规划修改内容,并…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矿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当将批复文件转发省级国土资源、水利、铁路、电力等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县(旗)人民政府和矿区开发主体企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