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向规划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同意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告知规划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