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