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矿区范围、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明确矿区总体规划修改内容,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申报时间距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评估或者评审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应当对矿区总体规划修改内容作出评价。
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申报时间距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评估或者评审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应当对矿区总体规划修改内容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