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烟草专卖局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烟草专卖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 第二十六条 证据包括: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