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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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