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