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