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7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