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