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