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