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战时牺牲人员烈士评定、复核工作应当紧贴战时保障要求,军地一体联动,实现随评快核、便捷高效。 第三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政策有特别规定程序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同一事件存在不同职业身份牺牲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同步开展调查核实、申报、评定、复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烈士评定时间超过烈士牺牲时间二年以上的,应当在复核申请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全国烈士评定复核结果,并抄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第三十八条 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烈士遗属、烈士安葬地等信息录入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烈士评定、复核工作应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烈士评定通知书 2. 《烈士评定通知书》填写说明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