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全国烈士评定复核结果,并抄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