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办理变更持证烈士遗属或补发烈士证书事项时,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烈士遗属中无中国境内公民的,烈士证书由烈士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烈士证明书》与《烈士光荣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参照本规定管理。《烈士证明书》需要补发的,按照本规定程序补发《烈士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烈士证书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