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办理变更持证烈士遗属或补发烈士证书事项时,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