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放或补发的《烈士光荣证》,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收回,逐级交回退役军人事务部。

违反规定变更持证烈士遗属的,由受理持证烈士遗属变更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纠正,按照本规定第四章持证烈士遗属变更程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