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烈士光荣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制作发放《烈士光荣证》的;

违反规定办理《烈士光荣证》持证烈士遗属变更的;

违反规定补发《烈士光荣证》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