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烈士光荣证》,不得将《烈士光荣证》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娱乐活动,不得进行丑化、玷污、破坏《烈士光荣证》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前款不当行为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置。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