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灾情报告 第十一条 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