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它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