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港口统计调查包括为搜集港口的基础设施、装备、经营、安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及其他资料而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港口统计调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港口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在编制港口统计调查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港口统计调… 第十九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出现重大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交通部可以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以外组织临时性调查,并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直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拟订,经本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拟订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先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报送渠道及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批准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和单位提出的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经批准立项的调查项目,涉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确定和培训调查人员,建立统计资料搜集、处理和报送的工作系统。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港口统计调查软件。 第二十六条 重大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试点,在对调查方案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搜集、整理港口统计资料,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搜集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整理包括审核和汇总。 第三十条 港口统计分析应当明确分析目的,设计分析方案,搜集相关资料,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印发的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跟踪检查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