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港口统计主体如有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办理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并及时将变动后的情况及联系方式通告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