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印发的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直接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或港口管理部门直接将统计资料提供或报送给交通部。

逐级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提供给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逐级整理后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在报送的同时抄送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