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三章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乘船旅客必须遵守客运站(点)的各项规定,按顺序购票、检票,文明候船,不得拥挤抢购、抢行,不得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 第十五条 接送旅客的人员、车辆须在指定地点接送,未经准许,不得进入码头,趸船。 第十六条 在客运站(点)设置商业摊点,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港口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营业。各类商贩、搬运人员不准围船叫卖、强买强卖、强拉生意、欺行霸市、敲诈… 第十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第十八条 因公携带枪支须持有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还须持有持枪通行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港区。 第十九条 旅客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禁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不得以夹带或伪报品名方式托运和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