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三章 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