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