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走私、投机倒把;套购、倒卖船票;行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妇女、赌博等各种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