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港区内禁止钓鱼、捕捞、狩猎、游泳、捡拾废品和进行其他妨害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