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在港区内临时居住从事建筑施工、运输、装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外,还必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入港证和暂住证,严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