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条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十条 港区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特种物资,贵重物资仓库及其他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库存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看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