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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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