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