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经营人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