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检查下级渔港监督机关的渔港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