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渔港监督机关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