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渔港费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渔业部门设置的航标和其他渔港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渔港水域环境的监测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