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

一、 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 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 (二) 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 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 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 (二) 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三) 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三、 工作要求

(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 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一、 保留事项(34项) 二、 整合事项(24项整合为8项) 三、 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四、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