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
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被许可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
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被许可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