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勘探、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能力的;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须对许可证注销以前产生的所有义务以及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须在勘探、开发合同终止后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