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