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国家海洋局举报,国家海洋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