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可以检查被许可人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被许可人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供有关勘探、开发的账簿、凭单、文件和记录等。 被许可人应当对国家海洋局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