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应当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下列事项: 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环境监测情况; 年度投资情况; 国家海洋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被许可人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同时将年度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