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