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