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