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